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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市场监管局肉制品专项整治典型案例曝光(第二批)(第18期)

发布日期:2024-10-23 13:51 浏览次数:

  核心提示:2024年,绵阳市市场监管系统在食品安全工作上持续发力,深入开展绵阳市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通过案件查办处置肉制品食品安全问题,保障广大市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公布第二批肉制品食品安全典型案例。……(世界食品网-)

  2024年,绵阳市市场监管系统在食品安全工作上持续发力,深入开展绵阳市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通过案件查办处置肉制品食品安全问题,保障广大市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公布第二批肉制品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2024年4月7日,盐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到绵阳市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号冻库(盐亭县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普通仓②)内有若干黑色塑料袋及白色塑料袋,袋身无任何标识标签,白色塑料袋有两袋已开封,袋内有毛肚,其余塑料袋均未开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规定,对上述物品采取查封行政强制措施。2024年5月17日,盐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冻库进行检查,在冻库中间的货架上有食品周转箱,上面标注“芝麻鸭”字样,共26箱,无任何标签标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规定,对上述物品采取查封行政强制措施。

  2024年5月24日,当事人提出了转移查封地点的申请,经批准,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27日将查封的位于盐亭经济开发区的盐亭县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普通仓②进行解封,将仓库内物品转移至当事人冻库。经现场清点核实,被查封物品共195袋(其中,白色袋子5袋,黑色袋子190袋),每袋重22kg,共计4290kg。当事人涉嫌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及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被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办理《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食品销售)备案证》,有效期至2024年04月18日。实际经营地址与备案证不一致,涉嫌未按规定变更登记事项。当事人未销售该批次牛肚、羊肚,羊肚货值金额为96140元,牛肚货值金额为3300元,同时当事人购进的“芝麻鸭”,为了便于销售将其分装至食品周转箱,以18元/kg的价格对外销售,现场未做任何标签标识。当事人购进的“芝麻鸭”385.75kg,单价17元/kg,总价6557.75元,实付6557元,暂未销售,货值金额6557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之规定和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和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羊肚(190袋)、牛肚(5袋),罚款18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7日,江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正在对外从事企事业单位团建、新兵服役前训练、民兵日常培训等经营活动,在培训期间为新兵服役前训练提供餐饮服务,食堂面积600平方米,现场有两名工作人员无健康证。在其厨房的操作台发现过期的海天牌珍酿老抽酱油1瓶,已开封。在其厨房的操作间冷藏柜内发现过期的高金食品牌高金开花脆皮肠1袋,已开封。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被依法立案调查。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处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江油市某食品有限公司为改善芝香肉串的颜色,从淘宝网购1袋复配甜菜红加入2024年5月27日生产(批次)的芝香肉串中。该复配甜菜红系食品添加剂,含有甜菜红、胭脂红等成分,用于食品着色。该批次芝香肉串共计生产7件(10袋/件),售价为80元/件(8元/袋)。当事人涉嫌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经调查核实,该批次芝香肉串中胭脂红、诱惑红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截至被查获之日,除抽样拆封的1件外(抽样4袋,库存剩余6袋),其余6件均已售出,后由当事人全部召回。本案货值金额560元,违法所得32元。

  当事人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2元,没收不合格的芝香肉串66袋,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11日,三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猪肉未加盖肉品质检疫合格章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章,也不能提供《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当事人涉嫌经营未经检疫检验的猪肉,被依法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当事人系食品小摊贩,当事人涉嫌经营的未经检疫检验的猪肉共计28Kg,本案货值金额640元,违法所得24元。另查明当事人经营的未经检疫检验的猪肉来源于张某某在自家屠宰的生猪,张某某的相关违法线索已依法移送至县农业部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4元,没收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28Kg,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23日,绵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绵阳市游仙区某食品加工厂生产的“风味肉串(速冻生肉制品)”进行抽检。2024年6月21日,游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SBJ95)和绵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NO:省专A(1)2024064),其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胭脂红,柠檬黄、诱惑红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涉嫌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风味肉串,被依法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本案货值金额585.70元,违法所得585.7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85.70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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