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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c易倍议《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再开发”是“授权运营”的内核

发布日期:2024-11-04 20:46 浏览次数:

  开宗明义,本篇观点:《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当前对于「授权运营」的定义仍旧存在模糊性,所谓「提供数据产品和技术服务的活动」仍广义覆盖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数据产品,致使「授权利用」这一模态仍旧被覆盖于「授权运营」下,从而构成了当前「授权运营」一个概念两套逻辑的实质困境emc易倍。然而,在意见稿中「第二章第六条」提及的关键词「再开发」,则隐含了破解这一模糊性的关键,我们建议应以其为核心完善授权运营的定义。

  目前授权运营在地方开展中,以「浙江」为代表所开展的「场景授权」实质是「授权使用」,即通过数据授权方直接和数据使用方达成授权协议,实现使用方对特定公共数据在特定场景下的利用;而以「青岛」(典型统一授权)或「北京」为代表(典型分领域授权)所开展的「授权运营」,实质是引入中间第三方,通过对公共数据加工形成中间型产品 和/或 提供公共数据开发利用的安全环境,用于支持下游数商的场景利用。

  在《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中,目前第一章第三条对「授权运营」做如下定义:

  「第三条 授权运营,是指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持有的公共数据资源,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授权符合条件的运营机构进行治理、开发,并面向市场公平提供数据产品和技术服务的活动。」

  单就此定义而言,我们目前会发现该定义并未就数据产品和技术服务作出进一步的界定,因而仍旧未能解决「授权运营」中概念混杂的问题。

  「开展授权运营活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或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等从事垄断行为。

  运营机构应依法依规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授权范围内已交付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再开发。鼓励其他经营主体对运营机构交付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再开发,融合多源数据,提升数据产品和服务价值,繁荣数据产业发展生态。」

  第一,明确「授权范围内已交付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必须具备「再开发」的可能:即运营机构对原始公共数据资源所做的开发,所产出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必须要允许其他方能够「再开发」。什么意思呢?通俗来说,即如果源头资源为小麦,那么运营机构只能生产面粉,而不能直接生产一个蛋糕、饺子emc易倍,这些生产机会应该是留给「其他经营主体」,也即数据要素市场的广大数商来进行利用生产。

  第二,授权运营实质是将公共数据要素市场划分为两级市场:即一级市场是数据源与运营机构间互动,以原始公共数据为输入,以运营机构生产的公共数据产品或服务为输出,一级市场的关键词是「开发」;二级市场则是运营机构与数商间互动,以运营机构生产的公共数据产品或服务为输入,以数商生产的数据场景应用为输出,二级市场的关键词是「再开发」,即「利用」。

  第三,达成「运商分离」,回应市场对运营主体垄断的担忧:一方面避免公共数据被运营机构投入垄断性、非流动性使用(即仅加工为场景应用,而不考虑再开发利用的可能;例如公共数据被仅制成独家查询服务就是被禁止的),另一方面促使运营机构能够聚焦在本职去解决原始公共数据如何通过产品封装而安全向市场流动(这也应是引入授权运营的根本目的)。

  「第三条 授权运营,是指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持有的公共数据资源,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授权符合条件的运营机构进行治理、开发,并面向市场公平提供可供市场再开发的数据产品和技术服务的活动。」

  明确运营机构的开发行为(产出),从宽泛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技术服务,限定为「可供市场再开发」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技术服务,此与第二章第六条的精神和内涵将保持一致。

  通过限定和明确公共数据产品需为「可供再开发」,也将进一步明确「公共数据登记」的内容对象。即如果是当前实践中「授权使用」所产出的公共数据的场景应用(如浙江省所开展的授权运营的绝大部分产出目前均为不再具备再开发可能的应用),不应当也完全没必要纳入公共数据资源登记,但「可供再开发」的公共数据产品则应当视作公共数据基础设施的一部分,必须纳入整体供给体系的管理,并作为原始公共数据资源的下游产出进行溯源管理。

  原标题:《「再开发」是「授权运营」的内核 ——议《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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