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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知识产权法院1经验、1案例入选全国知识产权多元调解典型经验做法和案例

发布日期:2024-12-09 18:47 浏览次数: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加强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开展了知识产权多元调解典型经验做法和案例评选工作,最终确定8个省(市)推荐的10条典型经验做法和10个案例成功入选。

  其中,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联合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报送的1经验、1案例入选。同时,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为交流发言的三家法院之一,受邀参加11月27日召开的全国首届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调解典型经验做法和案例现场交流活动。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胡文辉、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茅仲华、中央政法委三局副局长邵建斌出席活动并致辞。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潘云波以《创新知识产权多元解纷“三协同”机制 合力为上海科创中心建设提供法治保障》为主题,就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推动落实最高院“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聚焦司法指导调解法定职能发挥等两方面作了交流发言。

  下一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将继续积极汇集各方力量,依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加大诉调对接力度,努力发挥司法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促推知识产权纠纷源头预防和多元化解质效不断提升。

  一、协调个案化解,促进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更加高效规范。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建立了优化委派、委托调解“组织适配”和“人案适配”的精准选案分案流程,在引导前端纠纷非讼解决时,根据纠纷特点和不同调解组织的特色,将案件分配给适配的调解组织,有效调动人民调解、行业调解、商事调解等调解组织各自的资源和优势;调解组织将案件指派给擅长相关专业或领域的调解员,形成专业分流、领域细分的精准分案流程。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还建立常态化专业指导模式,一方面要求调解员在调解台账中记录过程性节点信息,确保诉调案件全程信息留痕、有据可查,另一方面对调解员进行7*24小时线上或者线下的实时指导,根据当期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等开展培训,推出“上知调解指引”公众号专刊,并及时发送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指导意见、案例库案例、法答网问答等资料,为调解员调解纠纷提供规则指引,发挥司法裁判示范作用。

  二、协同多方联动,引导多元解纷主体履职更加能动顺畅。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畅通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加大司法确认办理力度”的要求,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优化流程、简化模板,通过实践完善,形成覆盖全面、衔接紧密、运转顺畅的保障机制。如针对专利、软件侵权等主要类型案件,制定《调解协议(含司法确认申请及承诺)》文书模板,将司法确认申请书、承诺书和调解协议“三合一”,实现当事人“一次签署即办结”,提高调解员办理便捷度,提升当事人满意度;列明调解协议审查清单,交由调解员对照协助审查,并由法官助理参与协议签署前的预审查,有效缩短法院立案后的司法确认申请审查周期;设计履行期限登记台账,由调解员助理督促协议按期履行,有效减少调解成功案件进入执行等程序,真正地实现案结事了。

  三、协力形成成果,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更加和谐有序。近两年,emc易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与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先后联合发布《上海市知识产权诉调对接调解指引及典型案例》1.0和2.0版本,收录诉调对接相关规定、调解经验分享和典型调解案例等,在展示上海知识产权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制度和成果的同时,也扩大了多元解纷机制的影响力。

  某国际公司系“H*l”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4类工业用油、蜡等,注册有效期续展至2029年2月13日;另注册了“A*C”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4类合成蜡,注册有效期续展至2031年5月20日。

  汪某在经营上海某实业发展公司期间,授意该公司员工订购假冒“霍某尔”注册商标的包装袋,并租赁黄某经营的上海某国际物流公司仓库,将无品牌标识的大包装工业蜡由黄某安排其员工分装改包成25公斤装印有“H*l”“A*C”注册商标标识的小包装工业蜡,后销售至全国各地。某国际公司认为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受到侵害,故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00万元。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令上海某实业发展公司赔偿某国际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5万元,汪某承担连带责任,上海某国际物流公司对其中的21万元承担连带责任。上海某国际物流公司不服,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收到上诉材料后,经征得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同意,在二审立案前将案件委派上海市知识产权民事纠纷专业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调解员仔细阅卷并对上诉理由成立与否进行分析后初步判断,上海某国际物流公司实施的协助分装、改装、提供仓储行为所应承担的帮助侵权赔偿金额的确定应考虑其收取包装费和仓储费的获益,本案中该部分的获益远低于一审判决金额21万元。emc易倍调解员同时了解到,应承担主要责任的上海某实业发展公司和汪某在一审时就未到庭参加诉讼,调解过程中也联系不上,这意味着即便二审维持原判,权利人申请执行也存在困难。基于以上两点,调解员分别向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说明二审审理和执行预期,本着实事求是的宗旨,促成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达成了就连带责任部分支付147,000元,上诉人撤回上诉的和解方案。此时,调解员意识到降低连带赔偿金额可能损害到主债务人的利益,若处理不当,会影响和解协议的效力。就此问题,调解员及时向二审法院诉调对接团队指导法官反馈,指导法官建议可以在和解协议中增加有关若协议对其他债务人权利产生不利影响时签约双方应如何处理的条款。和解协议签订后,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调解员协助权利人督促上诉人按期支付了两期和解款,涉案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本案是在二审立案前化解的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案件得以快速成功化解,离不开法院委派时“组织适配”以及调解组织分案时“人案适配”的精准选案分案流程。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不仅具有判断诉辩意见和上诉理由成立与否的能力,而且具有判断和解协议的内容是否可能损害他方利益的敏锐性。调解员促成的调解方案,不但使权利人在尽快获得赔偿的同时,保留了对同案被告赔偿责任申请执行的权利,而且使积极参与调解的次要责任方与权利人协商了与其责任更为相当的赔偿金额。本案的调解充分体现了调解员的专业性和责任心,较好地诠释了高效化解一案、emc易倍实质保障各方的调解效果,真实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对于同类情形纠纷的调解具有较强的参考价值。

  原标题:《上海知识产权法院1经验、1案例入选全国知识产权多元调解典型经验做法和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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