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5-01-14 13:48 浏览次数:
生活中你有没有遇到快递损坏或丢失的不愉快经历?快递公司设置的限额赔偿和免责条款是否有效?一旦发生纠纷,赔偿责任的认定要根据哪些具体情况确定?今天阿信整理了快递运输合同相关的裁判规则和司法观点,希望能为法律人处理此类问题提供参考。
2021年12月7日吴某某在闲鱼平台卖出手机一部,价值4,600元,通过被告深圳市某速递公司罗湖分公司寄出,保价1,000元,在运输过程之中,吴某某发现物流轨迹异常,经查询系被告某速递公司罗湖分公司绑单错误,后买家拒收退回,原告收到快递,打开发现系空快递,涉案快递运输详细显示,该快递在运往买家的路途中,快递重量明显减轻。双方协商过程之中,被告某速递公司罗湖分公司只愿意支付保价款1,000元,故起诉要求两被告按4,600元价值赔偿。
快递公司承运货物过程之中出现绑单错误、货物重量无故减轻等问题导致快递货物灭失,快递公司不能就此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推定快递公司在管理、承运快递过程之中存在重大过失,则快递公司不能援引保价条款限制赔偿责任。
1.无论寄件人是否对邮寄物品保价,快递公司均应当履行对邮寄物品尽到合理的保管义务,其未尽合理保管义务致使物品丢失的,应承担主要责任——张某某诉快递公司快递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快递公司不属于邮政企业,属于邮政法规定的快递企业,不适用邮政法对邮政企业未保价快递丢失最高赔偿不得超过收取资费的三倍的规定;无论寄件人是否对邮寄物品保价,快递公司均应当履行合同义务,既包括将邮寄物品及时运输送达至收件人,也包括对邮寄物品尽到合理的保管义务,避免物品遗失。其未尽合理保管义务,致使物品丢失,应担主责,寄件人在交寄快递时明知货物价值较大,仍未保价,自身也存在一定责任。
2.快递企业在投递过程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货物毁损损失的情况,应当根据民法典第六条(公平原则)、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无效免责条款)之规定,根据公平原则认定损失——王某某诉快递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保价条款和限额赔偿责任条款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般应认定该条款约定有效。对一般快递物品在出现意外时适用限额赔偿标准,对贵重快递物品按照保价进行赔偿。快递企业在投递过程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货物毁损损失的情况的,应当根据民法典第六条(公平原则)、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无效免责条款)之规定,根据公平原则认定损失。
3.快递未保价,快递公司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也可能要全额赔偿——常某与Q快递服务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额,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快递未保价,快递公司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也可能要全额赔偿。
客户发件,快递公司收件,双方围绕快递的寄送形成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合同成立后双方都应按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客户负有如实说明、支付快递费用的义务,而快递公司则负有将快递妥善安全送达收件人的义务,任何一方违约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快递公司未尽到妥善保管运输义务导致快递丢失的,构成违约。快递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快递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基于客户或收件人的过错造成的,则快递公司无须承担赔偿责任,但对此需要负担举证责任。
丢失快递的赔偿数额确定有两种方式:(1)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即快递单中规定的保价;(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值得说明的是,未保价物品丢失的,快递企业不能主张适用邮政法规定的三倍邮资赔偿限额。邮政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这一规定适用的主体是邮政企业从事的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快递业务并不能适用这一赔偿限额,而应适用有关货物运输合同的民事法律规定。
(内容来源:《法律常识一本通(APP扩展版)》,出版时间:2021.02.01,引用页码:0089-0090)
不足额保价,指寄件人与快递企业存在保价合意的情况下,寄件人未对快件按照实际价值足额保价,这种情况通常系由于寄件人未理解保价赔付规则或者为了少支付保价费而造成。相较于超额保价,不足额保价的处理面临更多争议。
司法实践中,寄件人可能会提出保价金额远低于实际价值,违反公平原则,构成显失公平,并以此主张撤销保价条款。对此,笔者认为,公平与否不能仅仅根据寄件人实际损失能否得到充分赔偿进行判定,而应结合权利、义务、责任、风险进行综合判断。
快递企业提供保价赔偿规则并非意在免除自身责任,而是鼓励寄件人通过等值保价取得就快件实际损失获得赔偿的机会。在完全有权选择等值保价情形下,寄件人却无视不足额保价后果,出于侥幸心理和减少保价费的目的选择不足额保价,不符合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因此不能以此撤销该条款。
在不足额保价的情况下,如果快递企业存在重大过失或者故意,应将不足额保价条款认定为免责条款,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判断条款效力。
虽然进行不足额保价是寄件人的自主选择,但效力判定是对当事人达成合意的事项进行法律评判,emc易倍即使是受到损失的一方当初主动接受甚至自行提出的合同条款,同样需要接受这一评判。
因此,在快递企业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时,寄件人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请求判令实际构成免责的保价条款无效。
(内容来源:上海高院微信公号,文章名:《快件损失赔偿金额的司法审查与认定》,作者:吴小国)
第五百零六条【免责条款效力】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八百三十二条【运输过程中货物毁损、灭失的责任承担】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三十三条【确定货物赔偿额】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快件延误、emc易倍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