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08-19 19:14 浏览次数:
有人认为,在基层法院工作,接触的案件标的额较小、法律关系较为简单,鲜有新类型、新亮点案件出现,很少能遇到法律适用难题,没有案例可写。笔者认为,基层法院服务的是最广大人民群众,“接地气”“察百态”,通晓“地方性知识”,是中国法治建设的最前沿。所以,在基层法院工作,易于获得“第一手资料”,更便于从实践中汲取司法智慧,形成典型案例。
好的案例要具有指导司法实践的价值,说白了,就是案例所呈现的做法——干得对、做的好。以徐某辉与陈某恢复执行案为例:
2016年11月9日,徐某辉与陈某签订了《借款协议》一份,约定徐某辉借款48万元给陈某,借期36个月,年利率14%,陈某以其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天长市某小区的房产(下称涉案房产)为此债务提供保证,办理了抵押登记,并进行了公证。
2021年7月1日,徐某辉依据公证债权文书及执行证书向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涉案房产(系首封、抵押房产)。2022年7月7日,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恢复强制执行,并对涉案房产依法询价后,于2022年7月12日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涉案房产。买受人薛某于2022年9月14日以最高价竞买成交,法院于2022年9月28日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将涉案房产过户给买受人薛某。
房产成功处置后,法院于2022年9月28日到涉案房产处张贴强制搬迁公告,并责令涉案房产的所有权人及占有人限期搬离。此时,涉案房产居住人即被执行人的父母才首次正面与承办法官沟通。经与被执行人父母谈话得知(后经查证属实),被执行人因债务众多,早已外出躲债、常年未归,留有未成年子女两名与被执行人父母一起生活。被执行人的其他房产,一处是他人购房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经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确认),另外几处房产确为被执行人所有,但因被执行人债务众多,这些房产早已被其他债权人实际占有使用,被执行人所抚养家属除涉案房产外确无其他房产可供居住。另被执行人父母提出“全家收入微薄,生活艰辛”“被执行人对父母及未成年子女不闻不问”“小孩需要在附近的学校就读”“附近无法找到合适的租赁房屋”“家中物件太多,难以收拾”“自己年老体衰,经不起折腾”等困难,请求法院对他们予以照顾,并表示如若不予解决则拒不迁出。
该案执行至此,法院一方面要兑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确保买受人取得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权,另一方面又要保障被执行人家属的基本居住权及必要生活费用。经研究,天长市人民法院决定在涉案房产变价款中扣除4万元租金给被执行人所抚养家属用于租房,保留2万元作为被执行人所扶养家属必需的生活费用。同时,法院组织买受人到涉案房产了解实际情况,经实地查看,买受人充分体验并了解涉案房产居住人的难处,最终与被执行人父母达成一致,同意将涉案房产租赁给被执行人父母继续居住,并当场签订了5年期租赁协议。至此,在未搬动房内一件物品,未对原占有人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的情况下,涉案房产的交接顺利完成。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法院本应对涉案房产进行强制搬迁,但该房产居住人为两位老人和两名未成年儿童,除此房屋外确无其他房产可供居住,生活拮据。如果生硬地采取强制搬迁措施,势必会造成老人和孩子居无定所、影响未成年人学业、家庭生活更加困难等问题。考虑到上述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规定给被执行人所抚养家属保留了必要租金,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保留被执行人所扶养家属必需的生活费用。通过邀请买受人身临其境、体验被执行人所抚养家属的生活之苦,促成买受人自愿与被执行人所扶养家属达成5年期租赁协议,将涉案房产租赁给被执行人所扶养家属继续居住。这一灵活变通的以租代迁方式,使买受人转变为出租人,让占有人变成承租人,各方身份转换的同时也破解了涉案房产的交付之难,实现了涉案房产从执行标的物到物权收益物的衔接。如此,法院既让债权人变现了部分债权,又使得买受人得到物权收益,同时也保障了被执行人所抚养家属基本居住权及必要生活费用,充分体现了善意、文明执行理念。
金钱债权执行中,执行标的房产系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可以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用于保障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的基本居住权。被执行人或所扶养家属与买受人达成租赁协议承租涉案房产的,则无需进行搬迁,自租赁协议生效时完成房产交接。
办理案件时,要做有心人,善于发现对法律适用有参考价值的案件。遇到司法难题,要多思考一点,将问题深究一层,在查清案件事实、厘清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创新解决问题的思路,办好案件的同时,培育好典型案例。
好的案例,要让读者看得懂。案例行文未必非要妙笔生花,但应遵循“简约而不简单”的原则,争取做到“不多写一个字,也不少些一个字,保证每一个字都有它存在的意义”,将案件脉络完整的呈现在读者眼前。如前述案例基本案情中写道“系首封、抵押房产”,之所以用括号备注“系首封、抵押房产”,就是为了告知读者,法院对该涉案房产具有处置权,执行程序也必将推进到处置房产这一步;又如基本案情中写道“被执行人父母才首次正面与承办法官沟通”,其中“首次”“正面”仅用了两个词就表达了法院已经依法实施了应有程序性动作,表明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一方未曾与法院交涉,直到法院上门张贴拍卖公告之时,被执行人父母才第一次抱着解决问题的态度出面。此处可以让读者在逻辑上,意识到不是法院没有做前期工作,而是被执行人一直回避执行,才走到拍卖涉案房产这一步,并非法院生硬执行;再如基本案情中花了不少篇幅交代了被执行人家庭情况及其名下其他房产实际被他人所有或占有,被执行人所抚养家属除涉案房产外确无其他房产可供居住的情况,是为了说明涉案情况符合保留租金及必要生活费的规定,具有法律依据及合理性。
好的案例,要能呈现案件适用法律的亮点。本案的亮点莫过于涉案房产被处置后,法院通过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解决了“钱”的问题。法院未采取传统强制搬迁的方式进行房产交付,而是引导买受人将涉案房产反租给被执行人父母继续承租这一创新的以租代迁的方式,解决了“交房”问题。最终,法院妥善交付涉案房产,实现了该案办理三个效果的统一。
好的案例,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本案,被执行人欠债还钱,实乃天经地义,但其父母和子女的居住权的保障也同样重要。承办法官正是体谅被执行人家属的不易,通过邀请买受人身临其境、体验被执行人家属的生活艰辛,引发了买受人的共情,最终得以采取以租代迁的方式,巧妙破解了债权与居住权的天然对抗,充分体现司法的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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