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08-19 19:15 浏览次数:
申请人秦某某、周某某称,两人原系被申请人周某的养父母。被监护人周某一系被申请人非婚生育的女儿,自2005年出生后一个多月便随两申请人共同生活。被申请人周某仅偶尔来看望,且从未给付过抚养费。2013年2月后,被申请人周某未再出现。两申请人申请应当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变更两申请人为周某一的监护人。被申请人周某未到庭发表意见。法院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秦某某、周某某系夫妻关系,1978年6月领养了被申请人周某。1999年至2000年,秦某某、周某某因周某吸食毒品屡教不改并偷拿家中财物导致矛盾激化,双方于2000年11月21日经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解除了秦某某、周某某与周某之间的养父母子女关系。2005年3月23日,周某在外非婚生育一女,取名周某一。2005年6月,周某找到秦某某、周某某希望二人能暂时代为照顾周某一。但当秦某某、周某某接手孩子后,周某只是每年偶尔过来看望孩子,未曾支付过抚养费。自2013年2月起,周某未再看望过周某一,也未履行抚养义务。秦某某、周某某多次电话联系,均无法和周某取得联系。周某一现就读于上海市某小学四年级,成绩优良,但因申请人周某未履行监护职责,未能办理户籍。庭审中,法院对被监护人周某一开展了社会观护。社会观护员反映,周某一自幼由两申请人照顾,被申请人偶尔回家一两次,现已经一年多没有回家或者联系周某一。申请人秦某某、周某某对被监护人周某一的日常起居和学习照顾细致。周某一明确表示希望和两申请人共同生活。另查,被监护人周某一住所地居委会也同意由两申请人担任监护人。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民事判决:一、撤销被申请人周某的监护人资格;二、变更申请人秦某某、周某某为被监护人周某一的监护人。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有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等义务。当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有关单位和人员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变更监护人。本案中,两申请人虽为年迈老人,且与未成年人周某一无法律关系、无抚养义务,但出于对未成年人的关爱之情,长期抚养周某一,与未成年人周某一形成密切之关系,并经所在居民委员会同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周某的监护人emc易倍资格。而在周某一的生父尚不明确情况下,生母周某作为唯一法定监护人不切实履行抚养周某一的义务,不承担抚养费用,甚至近一年多时间里,音讯全无,符合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不宜再担任周某一的监护人。鉴于两申请人长期抚养周某一,具有抚养能力,双方形成亲密抚养关系,且相关证据亦表明未成年人周某一在两申请人的照顾下成长状况良好,学习成绩优良,可以认为两申请人具备监护周某一的资格和条件。从对未成年人“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和“特殊、优先”保护原则考虑,由两申请人担任周某一的监护人,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周某一的生存权、受教育权等权利。
原标题:《【人民法院案例库精选】周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法定监护人不尽抚养义务被剥夺监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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