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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报】淮南法院一案例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

发布日期:2025-01-22 08:07 浏览次数:

  人民法院案例库是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建设的案例资源库,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和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入库的参考案例,能够最大限度发挥权威案例促进正确统一法律适用效能,更好地服务司法审判工作。

  近日,由潘集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金本永撰写的案例《庞某彪、关某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案例库编号2024-04-1-257-004),正式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

  关键词:刑事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概括性明知 具体明知 意思联络 共犯

  2022年11月底,上线人员通过抖音、“蝙蝠”软件联系被告人庞某彪,称可做兼职代练,日赚人民币200至500元不等(币种下同),需要庞某彪提供固定电话用于工作室的日常业务。2022年12月初至12月18日期间,被告人庞某彪、关某昌在明知上线人员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租用房屋安装互联网接入设备,办理多个固定电话号码提供给上线人员。之后,诈骗人员(基本情况不详)于同年12月18日至19日期间使用二被告人提供的固定电话号码,通过网络控制拨打被害人电话进行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经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查询,被告人庞某彪、关某昌提供的七个电话号码涉及七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被害人张某梅等7人被骗钱款共计1119972元。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12日作出(2023)皖0406刑初10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庞某彪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关某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宣判后,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淮南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24日作出(2023)皖04刑终232号刑事裁定:准许淮南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本质系帮助行为正犯化,该罪中的明知是概括性明知,主观上不要求知道帮助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具体类型,而诈骗罪帮助犯中的明知是具体明知,要求上下为人之间形成通谋。本案中,二被告人与诈骗犯罪人员不认识,二被告人只是按照上线人员要求提供互联网接入设备,办理多个固定电话号码供其使用,事前未与诈骗犯罪人员通谋或事中勾连,双方没有共同预谋、策划、分工,二被告人对犯罪分子实施的诈骗犯罪没有明确认知,亦不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具体犯罪行为,故不成立诈骗罪的共犯。二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犯罪提供帮助,致使被帮助对象实施犯罪造成七名被害人被骗钱款1119922元,情节严重,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处罚。经综合考虑被告人自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等情节,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行为人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具体犯罪性质,无事先通谋、事中勾连,亦未形成长期稳定配合关系,为他人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其他帮助,情节emc易倍严重的,不宜认emc易倍定为诈骗罪共犯,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5号)第12条

  一审: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2023)皖0406刑初103号刑事判决(2023年9月12日)

  二审: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皖04刑终232号刑事裁定(2023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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