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5-02-27 15:47 浏览次数:
交易商协会最新披露了《典型违规情形专项提示》(简称《违规提示》),其中涉及债市“自融”违规案例的潜规则。“自融”会扭曲债券发行利率,影响市场秩序,甚至滋生返费、贪腐等乱象,被视作债券发行中的严重违规行为,近年来受到了交易商协会的严厉监管。
本期的《违规提示》涉及5个自律处分经典案例,可视为去年4期案例提示的延续,本期更聚焦“自融”违规行为。2024年下半年以来,交易商协会先后发布了4期《典型违规情形专项提示》,共计17个债市违规处罚案例。既涉及评级公司、律师事emc易倍务所、各类资管等不同债市机构,也针对信息披露、募资使用、债券发行、债券交易等不同业务环节的违规行为。
交易商协会持续深化债券市场纪律建设,近年来加大对严重违规行为查处力度的同时,通过公布解读典型违规案例,进一步指导市场机构遵守自律规定。
2月26日,交易商协会公布新一期《典型违规情形专项提示》,列举了5个自律处分经典案例。其中,“案例一:某信托公司未履行审慎关注义务,多只信托产品为自融充当通道”、“案例二:某私募基金为自融发行提供全方位服务,认购债券后又安排相关方代持”、“案例五:某城司作为独立法人,甘作关联企业自融发行的资金通道”,分别站在信托、私募等不同的角度,再次聚焦“自融”这一债市发行环节的典型违规行为。
“在本案查处过程中,该信托公司辩称,其对A公司的自融行为并不知情,也无法得知B公司委托资金的真实来源,相关产品实质为信托通道业务,其作为受托人主要核查交易对手的股权关系。交易商协会认为,虽然信托合同约定,相关产品的尽职调查和信托财产管理事项由委托人自行负责,但并不能免除信托公司基本的审慎关注义务。”
过往的自融违规行为,私募基金频繁牵涉其中。交易商协会本次在过往案例的基础上通过案例一提醒:信托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也不能免除信托公司遵守银行间市场自律管理规则的义务。无论何种类型的产品,信托公司均应当对委托人及投资标的开展最基本的尽职调查,审慎关注相关产品及交易中的异常情况,避免成为自融的便利“通道”。
此外,通过案例五告诉各类机构,即使未直接参与自融有关债券的发行和交易,但若机构未严格遵守市场规则,作为通道为自融提供了便利,导致自融行为更为隐蔽,同样会被追究责任。
除自融行为外,本次《典型违规情形专项提示》还涉及不当认购和募集资金监管。在案例三中,某私募基金以不正当需求为目的高倍数投标和撤标,扰乱发行秩序。交易商协会指出,债券投标理应基于真实、正当的投资需求,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是债券发行实现合理定价的重要保障,投资人对此亦应承担相应责任与义务,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2024年下半年以来,交易商协会先后发布了4期《典型违规情形专项提示》,共计17个债市违规处罚案例。既涉及评级公司、律师事务所、各类资管等不同债市机构,也针对信息披露、募资使用、债券发行、债券交易等不同业务环节的违规行为。
业内人士认为,最新一期《典型违规情形专项提示》可视作去年4期案例提示的延续,更聚焦“自融”违规行为。
交易商协会表示,2024年在央行指导下,严格落实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金融监管”的决策部署,聚焦债券一级发行、二级交易恶性违规,加大查处力度,持续净化市场生态,全面加强间市场自律管理,以有效的自律惩戒为间市场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未来,交易商协会将继续严惩危害市场平稳运行的各类违规行为,提升查处能力和水平,全面加强银行间市场自律管理,有力维护银行间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根据披露,2024年全年,交易商协会作出自律处分88家(人)emc易倍次,涉及47家机构和41位责任人,对34家机构的轻微违规行为予以自律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