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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新增案例【8月24日-9月1日】

发布日期:2024-09-04 07:34 浏览次数:

  2024年8月24日-9月1日,人民法院案例库新增入库参考案例共10件,具体如下:

  1.李某某诉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违法信息审查义务的认定

  裁判要旨:网络服务提供者对涉及未成年人个人隐私、涉性谣言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违法信息审查,应当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对于短时间内浏览量飙升的前述侵权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未采取必要措施及时处理的,应当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2.果某诉张某某等人、某商贸公司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实施性侵的未成年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监护人及相关宾馆经营者侵权责任的认定规则

  裁判要旨:对于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实施性侵行为的,虽然依法不承担刑事责任,但不能免除其及监护人的民事责任。受害人因此遭受严重精神损害并提起民事诉讼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宾馆经营者应严格履行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义务和主体责任,通过规范入住程序,严格落实身份核验、登记、报告制度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受害emc易倍人在经营场所遭受性侵的,宾馆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宋某方诉庄某霞法定继承纠纷案——婚内人工受孕离婚后所生子女的继承权保护

  裁判要旨: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一致同意通过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子女的,若女方于婚姻存续期间受孕成功,即使子女出生时间发生在双方离emc易倍婚之后,或者所生子女与一方或双方不具有血缘关系,仍应当认定所生子女系双方的婚生子女。该子女在其父或母去世后具有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资格,其监护人不得擅自作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

  5.鹤岗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社会救助机关申请撤销未成年人父母监护权的认定

  裁判要旨:为实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人民法院在依法指定民政部门担任未成年人监护人的同时,可以由民政部门所属的儿童福利院承担监护职责,同时解决未成年人的生活和教育问题,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6.张某诉王某等继承纠纷案——亲缘关系鉴定在非婚生子女继承权审查认定中的应用

  裁判要旨:亲缘关系鉴定,是指依据遗传学的基本原理,采用现代化的DNA分型检测技术来综合评判争议个体之间是否存在亲生、隔代或其他血缘关系。亲缘关系鉴定意见提供的是一种大范围概念上血缘关系,鉴定意见并不具有唯一的指向性,仅能证明双方存在血缘关系,但不足以证明是否存在亲子关系。从证据的效力上看,叔侄关系的亲缘关系鉴定无法单独作为证明亲子关系存在的证据,因此属于间接证据,需要结合其他证据予以综合认定。

  在非婚生子女主张作为继承人的继承案件中,被继承人已去世,无法与该非婚生子女进行亲子鉴定。若结合亲缘关系鉴定意见和其他在案证据、客观情况,综合emc易倍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等,能够达到高度盖然性的,可以认定存在亲子关系。

  1.丁某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获取非法公开的住宿记录并供他人查询牟利行为的定性规则

  裁判要旨:对于因信息泄露等原因被非法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情节严重的,依法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

  对于可能存在重复的批量公民个人信息,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逐一验证的,可以进行抽样验证。

  裁判要旨:对于侦查机关已经掌握涉嫌犯罪的证据并以其他事由通知行为人到案的,判断是否成立自首,应当从严掌握自首的认定标准,着重审查行为人是否“到案即供”。对于行为人在未受到其他客观因素阻碍的情形下,到案后没有第一时间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的,依法不认定为自首。

  3.杨某强制猥亵案——法院依法移送处置在办理民事侵权案件中发现的涉嫌犯罪线索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涉嫌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刑事犯罪线索的,应当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校外培训机构从事未成年人文体培训的教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犯罪的,人民法院在判处刑罚的同时,应当依法判令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4.张某某猥亵儿童案——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证据审查与从业禁止制度的适用

  裁判要旨:认定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对于相关证据的审查和事实认定,既要考虑性侵害案件的特殊性和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也要结合经验常识,注重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和逻辑分析,同时避免机械理解适用印证证明模式。

  在校外培训机构兼职从事家教的人员属于教职员工。对于上述人员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应当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相关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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