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09-12 07:31 浏览次数:
emc易倍emc易倍emc易倍2024年2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推动建设的“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并向社会开放。为充分发挥入库案例统一裁判标准、引领社会价值导向、助推全民遵法守法作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公众号推出“青年法官讲案例”专栏,由重庆法院入库案例承办法官深入解读案件裁判理由、裁判要旨及审理心得,讲授庭审一线的“普法大课堂”。
本期案例是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法官姜玲审理的“李某等诉某润置地(重庆)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该案系重庆首例LED显示屏光污染案,该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以及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网站刊登的第三批中国环境资源司法案例,现已被“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
被告某润置地(重庆)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某购物中心与李某住宅之间无其他遮挡物,相隔一条双向六车道的公路,双向六车道中间为轻轨线路。在正对原告李某住宅的某购物中心外墙上的LED显示屏广告位从2014年建成后开始投入运营,每天播放宣传资料及视频广告等,其产生强光直射入原告住宅房间,给原告的正常生活造成影响。原告小区及某杨路某小区居民的业主也多次向市政府公开信箱投诉反映某购物中心的巨型LED屏幕强光造成严重的光污染,影响日常生活,无法正常休息。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作为购物中心的建设方和经营管理方,其在正对原告住宅的购物中心外墙上设置LED显示屏播放广告、宣传资料等,产生的强光直射进入原告的住宅居室。根据原告提供的照片、视频资料等证据,以及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到现场查看的情况,可以认定被告使用LED显示屏播放广告、宣传资料等所产生的强光已超出了一般公众普遍可容忍的范围,就大众的认知规律和切身感受而言,该强光会严重影响相邻人群的正常工作和学习,干扰周围居民正常生活和休息,已构成由强光引起的光污染。被告使用LED显示屏播放广告、宣传资料等造成光污染的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的行为。被告运行LED显示屏产生的光污染已致使原告居住的环境权益受损,并导致原告的身心健康受到损害。即使原告尚未出现明显症状,其生活受到光污染侵扰、环境权益受到损害也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故被告应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等民事责任。考虑到在夜间人们需要休息,如果在夜间仍有亮光持续照射,势必会影响人们的正常休息,损害人们的身心健康。因此被告不得在夜间使用LED显示屏实施光污染行为。考虑到不同季节人们习惯的作息时间的变化,本院根据原告的请求以及被告的自认,判决被告通过调低亮度、调整播放时间等方式进行适当限制和整改。
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某润置地(重庆)有限公司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其在运行九龙坡区某家湾正街某购物中心正对原告李某住宅外墙上的一块LED显示屏时对原告李某的光污染侵害:1.前述LED显示屏在5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开启时间应在8:30之后,关闭时间应在22:00之前;在10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开启时间应在8:30之后,关闭时间应在21:50之前。2.前述LED显示屏在每日19:00后的亮度值不得高于600cd/㎡。二、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光辐射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超出一般公众普遍可容忍度的范围,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和对人身健康造成不利影响的,即可认定构成由强光引起的光污染。光辐射对人身的危害具有潜在性和隐蔽性等特点,对超出一般公众普遍可容忍度的范围,可通过周边居民投诉情况、现场实际感受,并参考专家意见予以综合认定。对光辐射危害的排除妨害措施,人民法院可结合实际情况判决被告通过调低亮度、调整播放时间等方式进行适当限制和整改,以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平衡。
保护环境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LED显示屏产生的对环境的污染系光污染,属不可量物污染之列,该类污染案件中损害事实的判断是一个难点问题。本案中,基于专家意见、原告提供的照片及视频、合议庭走访现场的实际感受,考虑到原告客观上难以证明显示屏的技术参数、暂无具备资质的机构对显示屏技术参数作出认定,以及被告拒不提供证据证明其设置显示屏的相关参数符合相应规范等因素,推定被告使用LED显示屏播放广告、宣传资料等所产生的强光已经超出了一般公众普遍可容忍的范围并对原告造成了损害事实。通过规范被告开启LED显示屏运行时间、亮度值的方式将光污染对原告生活产生的负面影响降低到正常人的忍受范围之内,以达到停止侵害的目的,同时又避免了简单判决关停LED显示屏给被告带来巨大经济损失,兼顾多元主体利益的同时充分保障了群众的环境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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