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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法emc易倍院、妇联联合发布家庭教育指导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4-05-30 22:50 浏览次数:

  值此“六一”国际儿童节来临之际,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市妇联梳理了近年来全市家事案件及未成年人案件审理、调解情况,选择部分涉及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的典型案例予以发布,旨在发挥典型案例的规范、指引和推动作用,强化对家庭的法治宣传教育力度,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全社会注重家庭、家教、家风,为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法院在审理上诉人徐某与被上诉人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发现二人婚生女徐某1、婚生子徐某2自2022年6月起一直随朱某在外地租房生活。现徐某1已满八周岁、徐某2已满7周岁,均未接受义务教育,徐某也一直没有支付抚养费。

  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既是义务更是权利,适龄儿童的父母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徐某与朱某二人因感情纠纷怠于履行对子女的教育责任,致使两名适龄儿童无法按时接受义务教育。承办法官了解情况后及时向徐某及朱某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要求二人配合落实保障徐某1、徐某2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定期陪伴、照护徐某1、徐某2,给予亲情关爱,多关注孩子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教育和引导孩子健康成长及全面发展。后双方就离婚达成一致意见,朱某承诺将徐某1、徐某2带回衢州市区上学,徐某予以协助配合;在不影响孩子生活、学习的情况下,徐某可随时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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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应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放任或者迫使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本案中徐某和朱某因离婚纠纷一直僵持不下,未及时保障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承办法官在了解情况后及时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要求父母承担起保障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主体责任,切实保障了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经调解,徐某和朱某就离婚、抚养权、抚养费、探望权及子女的就学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既解决了双方的情感纠纷,又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对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怠于履行抚养义务进行家庭教育指导案

  2020年4月,季甲父亲季乙与母亲王某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季甲随王某生活,季乙每月承担季甲的生活费500元,教育费emc易倍、医疗费由季乙与王某各半承担。协议生效后,季乙自2022年6月起未履行对季甲的抚养义务,后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季乙履行相应义务。承办法官多次组织王某与季乙调解均无果。

  季乙怠于履行抚养教育职责,经调解员及承办法官多次组织调解未果。法院在开庭时,当庭对季乙进行口头训诫,并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涉及未成年子女离婚案件中开展“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的意见》发布后,第一时间向双方当事人发放《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及《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并进行深度解读,督促季乙切实履行抚养教育义务。季乙在深入了解家庭教育责任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后,意识到自己的失职,从坚决拒绝履行义务要求依法判决转变为主动调解、愿意承担起作为抚养人的责任。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依靠。一方面,父母有抚养、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不依法履行义务的,将承担法律责任;另一方面,父母是子女之源,舐犊情深,亲慈恩重,父母的抚育和关爱,直接关系到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本案中,法院坚持积极能动履职,主动延伸审判职能,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在2024年4月15日发布的《关于在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案件中开展“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工作的意见》,将家庭教育与关爱未成年人有效结合,第一时间向当事人当庭发放《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促使当事人意识到自己的失职,主动承担起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和相关义务,切实保障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成了案结事了。本案在庭审中,组织了县妇联工作人员及各乡镇婚姻调解员约二十余人进行了旁听,并在《浙江法治报》、衢州电视台法院在线等栏目深度报道,达到了以“令”施教、以“令”促调、以“令”宣教的良好效果。

  江某和陆某结婚后即常年在外务工,偶尔回家也是整日沉迷打牌,对妻子和孩子不关心不过问,导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后陆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与江某离婚,并要求孩子归陆某抚养。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开展了调解工作,江某表示不同意离婚,但也认可多年来疏忽了对妻子和孩子的陪伴,确实有做的不对地方。但希望陆某念在孩子还小的份上,不要离婚,因为离婚不利于孩子成长,更不利于家庭的和谐。法院经审理认为,陆某与江某已结婚十余载,婚后共同养育一子,具有夫妻感情基础,只要双方加强沟通、互信互谅,夫妻和好仍有可能。最终判决不准予离婚,双方均未上诉,案件现已生效。

  案件判决后,法院依法向江某发出家庭教育令及关爱未成年子女提示函,要求其到设立于法院家事调解中心的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站接受教育指导。承办法官联合妇联工作人员对家庭教育的重要性、父母的家庭教育责任以及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成长等对江某开展了指导。同时告诫陆某改掉打牌恶习,多陪伴家人,弥合夫妻感情,才能为孩子营造温馨健康的成长环境。江某当场表态已经认识错误,以后会善待家庭、妻子和孩子。

  后承办法官通过电话回访了陆某。陆某表示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之后,江某在家时也不会再整天外出打牌,每天还接送孩子上学并辅导孩子做功课;出去打工后也会和孩子视频聊天,其和孩子都感受到了江某的明显改变。

  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夫妻双方应彼此珍惜之间的感情,对家庭负责,共同承担起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法院结合家事审判工作实际,牢牢把握“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工作原则,对于涉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落实《家庭教育令》《关爱未成年子女提示函》随案发放机制,常态化进行家庭教育指导,以司法的柔性力量教育引导当事人正确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陈某与王某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离婚调解协议,约定婚生子女王陈甲、王陈乙、王陈丙随陈某共同生活,抚养费由陈某负担。后法院收到在监狱服刑的王某来信,反映陈某对婚生子女王陈乙、王陈丙未尽抚养义务等情况。经核实,陈某未按调解书履行直接监护义务,三名子女仅王陈甲跟随陈某生活,王陈乙、王陈丙随王某的哥哥共同生活,离婚后陈某未与王陈乙、王陈丙联系,不主动探望他们,也未关心过他们的学习、生活,在法官联系沟通后,陈某仅向王某哥哥支付了1000元抚养费。

  法院核实上述情况后依法发出家庭教育令:一、责令陈某依法积极正确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教育职责,做好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教育,培育未成年子女形成良好的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二、责令陈某依法正确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主动增进与子女的沟通联系、情感交流,关心子女的生活学习情况和身心发展,保持与子女每周至少一次的沟通联系,如委托他人代为照护时,应主动支付代为照护所需的抚养费,并保持沟通联系,必要时应当直接照护。通过当地妇联与王某哥哥沟通,与陈某确定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和指定账号。同时,法院积极和王陈甲的学校联系,了解其在学校的学习和身心发展情况,通过司法局约见系统,帮助其与监狱服刑的父亲王某线上视频,沟通交流学习生活情况。

  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互相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委托他人代为照护未成人的,应当与被委托人、未成年人保持联系,定期了解未成年人学习、生活情况和心理状况,与被委托人共同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在王某被收监服刑期间,陈某作为王陈乙、王陈丙的监护人,在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未积极履行监护职责,主观上对子女造成了心理、情感伤害,客观上不利于子女的生活、教育及健康成长,使子女处于身心健康发展不利的境地。从后续的跟踪回访来看,孩子本人、学校、妇联、基层社会组织均表示,家庭教育令对家庭教育进行的支持和辅助,改变了不良的教育行为,帮助社会形成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教育氛围和环境。

  王小军(化名)是一名单亲家庭的孩子,自幼跟随奶奶长大。进入青春期后,王小军出现叛逆表现和一定的行为偏差。对于儿子的种种表现,文化水平不高、曾服刑五年情绪易怒的父亲王军(化名)多以打骂方式管教。2023年2月,因发现儿子偷玩手机,王军情绪失控,打骂甚至踢踹,导致王小军眼眶骨折,构成轻伤。家人难以忍受王军长期暴力管教儿子的方式,选择报警。法院在充分考虑案件的特殊性和王军的社会危害性后,从最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最终判处王军犯故意伤害罪,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法院在判处王军刑罚的同时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王军到区家庭教育指导中心接受家庭教育指导。通过家庭教育指导,要求王军充分认识其在监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求其改变观念,克服“粗暴式”教育,强化与儿子的感情沟通,改善亲子关系。缓刑考验期内,法院联合检察院、妇联、家庭教育指导中心对王军进行深度的家庭指导教育,共同助力父子“健康成长”。

  古语云:“爱之深,责之切”。父母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对孩子有教育的义务,但是在教育过程中,父母应当用正确的方法,而非采取暴力手段。法院通过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让父母准确认识自身错误,从而改进并优化自己的教育方式、方法,改善与未成年人之间的亲子关系,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创造条件。

  在审理李某某和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承办法官了解到由于李某某长期在外,儿子小军(化名)主要随陈某某生活,因陈某某白天也需外出工作,小军平日由外公、外婆帮助照看。但外公、外婆作为共同看护人,不仅放任小军模仿大人吸烟,还拍摄了照片发布至网络媒体,忽视了小军的心理健康成长,客观上对小军的身心健康造成伤害。

  法院及时向小军的外公外婆分别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告知作为共同生活的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协助和配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要求外公、外婆正确引导、照护小军,多关注小军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用正确的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外孙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帮助孩子健康成长、全面发展。

  法院向父母以外的其他家庭成员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明确作为共同生活的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协助和配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完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途径,引导社会大众注重家庭教育、家风培育,用司法力量为未成年人保驾护航,为孩子撑起一片天空。

  方某某以丈夫戴某某多次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为由,起诉要求离婚。二人在外地上学的儿子小戴得知父母离婚诉讼情况,产生轻生念头。

  承办法官了解到因父母离婚纠纷已对未成年子女心理健康产生影响后,即组织家事调解员、心理咨询师等专业人员开展家庭教育指导,为小戴进行心理疏导,同时对戴某某发出禁止对方某某实施家庭暴力的人身保护令。后方某某与戴某某均承诺离婚后会努力为孩子健康成长营造和谐环境,小戴意识到父母即使离婚也仍会对其继续爱护,遂放弃轻生念头,同时选择尊重父母的离婚意愿。最终方某某与戴某某就离婚、抚养权、探望权、财产分割等达成一致意见,案件最终调解结案。案件审结后,依托法院家事案件常态化回访工作机制,承办法官对当事人进行了电话回访,持续关注孩子成长情况。

  在离婚案件办理过程中,家庭结构变化极易引发孩子心理问题,法院协助当事人深挖家庭教育问题根源,利用柔性家庭教育指导,结合心理疏导、调解、回访等手段,指导父母承担家庭教育主体责任,解决孩子因家庭教育缺失造成的心理创伤,切实维护未成年合法权益,引导全社会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共同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徐某与胡某系母子关系,自2014年胡某与孙某离婚以来,两人未尽抚养义务,徐某省吃俭用独自养育孙子小胡。小胡因在小区超市偷拿清凉糖,被民警查获,民警也随即注意到六旬奶奶徐某艰难养育小胡的情况。后警方、检方及法援律师共同帮助徐某提起诉讼,要求儿子和前儿媳支付8年来抚养小胡的各项费用共计14万余元,要求二人担起抚养小胡的义务。

  案件办理过程中,胡某和孙某明确表示拒绝到庭。在承办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原本拒绝到庭的胡某参加了庭审并表示愿意接受法院的判决,承诺将从外地回衢与孩子共同生活。后法院判决支持了徐某关于抚养费的诉请。期间,承办法官为小胡发起募捐,妇联等相关部门了解情况后也对小胡和奶奶进行了慰问帮扶。

  胡某、孙某作为小胡的父母对子女有法定的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两人离婚后因重新组成家庭并生育子女,便怠于履行对小胡的抚养义务,本案中,承办法官联合公安、检察院、妇联对胡某、孙某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多次对其二人进行释法说理,明确抚养子女是父母应尽义务,严肃批评双方不承担抚养责任的行为。案件回访时,胡某已从外地返回衢州工作,小胡也一改此前的腼腆沉默,中考以优异成绩考取了我市一重点中学。

  古语有言,“母子,天性也,母思其子,慈也;子思其母,孝也”。徐某基于血脉亲情代子抚养孙子小胡,是谓慈也。胡某不思其母之年迈,是为不孝,孙某不思其子之年幼,是为不慈。此次家事审判活动,不仅有依法支持诉请的刚性判决,还兼具警方发现、检方起诉、法官发起募捐、社会人士爱心捐献、政府机构关注帮扶的多方联动、共同发力,弘扬了“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大同思想在衢州得到进一步弘扬。

  在刘某诉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法院调解双方协商一致,约定儿子由刘某抚养成人。调解书生效后,刘某未按约定时间将儿子带走抚养。王某欲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刘某履行抚养义务。

  因孩子即将就学,为不影响其学业,原离婚案件承办法官了解情况后,立即联合刘某所在村村干部对刘某开展家庭教育,要求其按约定履行抚养义务,明确其作为孩子母亲应承担的家庭责任、法律责任,告知不履行生效调解书的法律后果。同时,在村干部的协助下邀请刘某父母参与对刘某的批评教育,共同参与家庭教育指导。

  离婚案件中最受伤害的往往是未成年子女。为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尽可能减少父母离婚对其的伤害,法院在审理离婚纠纷案件时,如遇涉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等问题时,要求联合乡镇街道、社区、村等部门进行分析评估,多方合力,共同开展家庭教育指导,争取为未成年人创造最有利的健康成长环境,减少未成年人在父母离婚中受到的伤害。此外,让当事人的近亲属也参与到家庭教育指导中来,大幅提升了教育指导的效果。

  张某与徐某于2018年7月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约定由张某抚养张小某,徐某享有探望权。2023年5月,徐某前往张某住处探望孩子时,与张某发生争执,张小某对徐某探望产生抵触情绪。后张某以此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止探望权。承办法官在深入了解徐某探望方式及纠纷成因后,经监护人张某同意,在学校班主任陪同下对张小某进行了询问,了解孩子对徐某的印象、探望感受、探望权行使的意见等。法院最终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尊重张小某意愿,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张某与徐某因争执引发本次探望权纠纷。法院在诉前调解阶段便积极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向张某、徐某了解具体情况,对探望权相关法律法规予以释明。同时,与孩子所在学校沟通联络,为孩子进行心理疏导,并请班主任对张小某在校期间多予以关爱关注。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张某和徐某在离婚后交流及亲子沟通方式上均存在问题,遂进行家庭教育指导,向张某释明中止探望权的情形,要求徐某行使探望权既要尊重子女意愿也要与张某保持正常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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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解除了婚姻当事人间的关系,但不能也不应消除隔断父母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和血缘关系。探望权纠纷办理不应仅限于就案办案,更应深入探寻纠纷背后成因,既解法结更解心结。本案中,家庭教育指导过程贯穿于诉前、诉中、诉后,家事调解员、学校老师和法官共同发力,对家长进行家庭教育指导,为孩子进行心理疏导,以法治力量护航未成年人成长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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