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06-10 15:20浏览次数:
根据《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6〕19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组织推荐2022年度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按照自愿原则进行申报,由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向所在地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管理办法》要求,结合地区实际,制定审核标准,根据申报单位运营和服务情况,择优推荐。被推荐的小微企业基地应满足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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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服务有质量、运营有特色、产业有导向,能够在全省乃至全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二)积极做好中小企业政策宣传和贯彻落实,扩大政策宣传面,推动各项惠企助企政策在基地内应知尽知、应享尽享,确保政策受益主体不漏户、不漏人,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
(三)充分发挥联系政府和小微企业的桥梁作用,协助做好入驻小微企业情况调研,及时反映小微企业问题诉求。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数量不超过6个,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推荐数量不超过4个。对超过报送数量的,一律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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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示范基地每次公告有效期为三年。2019年公布的示范基地将于2022年12月31日失效,原示范基地可自愿重新申报。
五、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于2022年7月20日前将《推荐2022年度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汇总表》、《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推荐表》以及被推荐单位《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报告》(见附件)等申报材料纸质件(一式两份)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全部材料电子文档以光盘形式一并报送。
材料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32号枫蓝国际A座1206B,邮编:1000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