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10-15 08:49浏览次数:
南海网10月11日消息(记者 苏桂除)10月10日,琼海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公布了5起2024年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案例涵盖商标、专利、地理标志、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类型,具有较强的典型性和指导意义,充分体现了琼海市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的成效,彰显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持续加大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力度,平等保护各类主体知识产权,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决心。
案例一:海南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侵犯“福山咖啡”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4年7月10日,琼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海南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场地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销售标注“仍味@福山咖啡”字样咖啡产品161袋,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商品相关授权合格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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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该批次“仍味@福山咖啡”是自行购买原材料加工,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所谓“福山咖啡”,并不是来源于地理标志产品“福山咖啡”保护范围内的产品。
上述行为违反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及《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相关;依据《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生产销售侵犯地理标志商品的咖啡(340克每袋)161袋,并处罚款2000元整。
案例二:海南某电子商务公司生产、销售侵犯“福山咖啡”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4年7月1日,琼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海南某电子商务公司生产场地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销售标注“海南福山咖啡”字样的咖啡固体饮料。
经调查,该批次“海南福山咖啡”是自行购买原材料并按照工艺流程加工而成的,当事人未能提供该产品的地理标志授权相关材料。“福山咖啡”的商标持有者澄迈福山咖啡联合有限公司表明:尚未授权给任何其他公司、机构及个人使用以上地标产品专用标志;所有涉嫌使用福山咖啡商标的行为,皆未获得许可及授权。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所谓“福山咖啡”,并不是来源于地理标志产品“福山咖啡”保护范围内的产品。
上述行为违反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及《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相关规定;依据《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生产销售侵犯地理标志商品的咖啡一批,并处罚款3000元整。
2024年6月28日,琼海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超市进行日常检查,发现该超市内居家百货桶类区的货架上有6个思蕾四层欧雅鞋架、2个思蕾三层欧雅鞋架,外包装上均标注着:“思蕾 SiLei 超大空间鞋架”“专利产品,仿冒必究”“广州市浩大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青龙路13号,产地:广州,全国免费客服热线”等字样信息,但是并没有标明专利号具体信息。
经调查emc易倍,当事人提供厂家的营业执照emc易倍、产品的外观专利证书(专利号:ZL8.6)、该厂家的专利声明以及该专利2017、2019、2020年的缴费记录,执法人员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查询,上述专利因未缴年费已于2022年12月30日权终止失效。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构成销售假冒专利商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2024年8月16日,琼海市新闻出版(版权)局在检查琼海嘉积某文具店(个体工商户)时,发现该文具店货架上陈列着16本《爆笑校园》系列出版物、49本《隐藏的图画》系列出版物。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7月13日从非正规渠道以2元/本和0.2元/本的价格分别购进16本《爆笑校园》系列出版物和49本《隐藏的图画》系列出版物,至2024年9月10日案发时,上述两种系列出版物还未销售出去。当事人发行的上述两种系列出版物经琼海市新闻出版(版权)局鉴定全部为侵权盗版出版物,且无法提供合法来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并参照《国家版权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著作权行政执法证据审查和认定工作的通知》(国版发〔2020〕2 号)的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侵权盗版出版物65本、罚款500元整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2日,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何某经营店铺所销售的产品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铺面销售标有“CHANEL”“LV”图案的饰品,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商品相关授权合格证明材料以及进货查验资料。经鉴定,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涉案金额合计300元。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和参照《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现场查获侵权商品、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该案是一起典型的商标侵权案,所涉及的领域为广大消费者日常所需的世界知名品牌“香奈儿”“LV”,“CHANEL”“LV”商标作为世界著名的品牌,社会关注度高,具有典型性。当事人销售的商品带有“CHANEL”“LV”商标,故意使消费者产生误认误购,严重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该案的查处,有力地震慑了商标侵权违法行为,保障了商标持有人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提醒广大经营者,应当规范经营行为,对这些带有知名商标品牌的商品要有辨别意识,不可存有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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