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11-04 20:41浏览次数:
emc易倍emc易倍emc易倍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强调,要运用把握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少数。“四种形态”意味着纪委的定位更准确、职责更聚焦、工作思路更清晰、标准更具体。作为机关,必须把“四种形态”作为监督执纪问责的基本遵循,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不断提高执纪监督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
解决三个首要问题。破除思想误区。有人说,“四种形态”的提出放缓了反腐败节奏,这是一种“误判”。党中央明确指出,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遏制腐败蔓延势头的目标没有变,力度不减、节奏不变。有人说,实施“四种形态”后,执纪监督的力度变小了、纪委轻松了,这是一种“误解”。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求纪委把监督执纪问责的关口前移,发现苗头就及时提醒、违反纪律就及时处理,使监督执纪更严格、更有威力。实践“四种形态”,纪委的责任不是轻了、而是更重了,执纪的力度不是小了、而是更大了。也有人说,“四种形态”就是“特赦令”,纪委掌握自由裁量权,可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这是一种“误为”。“四种形态”要求精准执纪,规范各种形态的具体选用条件,规范执纪标准和尺度,必须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改变惯性模式。反腐败斗争要坚持标本兼治,守住纪律就是治本,“四种形态”就是治本的操作指南。目前有些纪检监察干部还存在思维惯性,满脑子仍是贪污受贿等违纪违法案件线索,忽视抓早抓小、治病救人,把党员干部一般违纪问题当作“小节”、小毛病,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有的同志存在工作惯性,只重视大案要案,一味追求涉案钱款数额,而忽视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等问题的审查。改变惯性实属不易,必须不断深化“三转”,自觉把“四种形态”作为方向引领,以转职能为核心,转方式为关键,转作风为保障,积极调整职责定位、工作理念、工作方式、工作方法,用一种更严格、更缜密、更主动的纪律思维取而代之,推动惩治成果向预防机制转化。
弥补能力不足。运用好、操作好“四种形态”,需要很强的政策把握能力,需要很实的工作作风、方法,需要很纯的事业心、责任感,对各级纪委而言都是一个重大挑战,也是对纪检监察干部把握政策的水平和能力的考验。我们要紧跟中央步伐和要求,按照“四种形态”的要求进行工作转型,学思践悟,形成严、细、深、实的工作作风,不断提高执纪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抓住三个关键环节。抓好线索处置,树立纪律的权威性。主要是精准研判、合理处置问题线索:一要注重从信访举报、作风督查、纠风治理、网络舆情等途径发现问题,形成问题线索的“大数据”库,做到问题早发现。二要紧紧围绕“六大纪律”和“四种形态”,正确运用五种处置方式,按照“动态清理、分类规范、突出重点、处置得当”的原则,清理暂存线索,坚决把存量减下来,做到早处理。三要对线索加强分析研判,优先处置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廉洁纪律以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线索,做到早警示。
严格执纪审查,突出纪律的强制性。在执纪审查的核心环节,一定守住依“纪”进行这一定位,围绕“四种形态”开展工作。抓住审查重点,把违反“六项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作为执纪审查的重点;对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将来有可能提拔使用的党员领导干部,这三类情况同时具备的作为重中之重予以严肃查处。恰当使用措施,在执纪审查中综合考虑问题性质、后果和个人主观动机,从教育、保护、挽救干部、争取好的处理效果出发,恰当运用停职反省错误、调整职务、免职三种组织处理措施,以扩大执纪审查工作路径,提高执纪审查的质量和效果。提高审查效率,坚持快查快结,防止调查取证工作贪大求全,“吃干榨尽”。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严格控制审查时限。
规范执纪审理,维护纪律的严肃性。以新《条例》为纲,由“盯违法”为主向“盯违纪”为主转变,改变过去的审核重点,充分发挥审理对执纪审查方式转型的倒逼作用。用纪言纪语描述违纪行为,违纪事实按照“六大纪律”的排序分类表述,审理报告、处分决定贯穿“纪律”特点。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强化综合处置效果。坚持实事求是,严格审查违纪事实的证据材料,坚持运用纪律标尺界定违纪与否和轻重。加强基层业务指导和培训,重点对违纪行为的证据标准、性质认定、条规适用和纪法衔接等问题进行规范。运用好处理方式。正确把握“常态、大多数、少数、极少数”的关系,恰当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轻处分和组织调整、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等方式处理错误行为。
建立三项制度。“四种形态”的根本点是关口前移,建立起教育、保护、挽救党员干部的防范机制。通过建立三种制度、设立三道防线路径,实行超前防范,及时发现问题和纠正错误,实现真正关心、厚爱广大党员干部的目的和作用。
建立警示提醒制度。适用范围主要是对群众有反映、可能出现不廉洁行为,需要发出预警的单位、组织和党员干部,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进行提醒和告诫,形成预警防范机制,拉起防止犯错的“第一道防线”。
建立诫勉督导制度。适用范围主要是对具有苗头性问题以及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或执行政策中出现偏差的单位和党员干部,及时进行纠偏,督察引导,终止其错误行为,保护并激励干部的改革创新积极性,形成动态监督机制,守住防止犯大错的“第二道防线”。
建立责令纠错制度。适用范围主要是对已经造成错误事实,构成轻微违规违纪,可给予处分也可不给予处分的单位和党员干部,进行批评训示,强制纠错,使其认清问题危害,切实改正错误,形成保护挽救机制,筑牢防止犯严重错误的“第三道防线”。